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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521民初15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林某1与林某2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某1,林某2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海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521民初152号原告林某1,女,汉族,1981年2月11日出生,住广东省海丰县。被告林某2,男,汉族,1975年4月16日出生,住广东省海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某1诉被告林某2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林某1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私下达成和解,向本院申请撤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林某1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林某1负担。审判员  马海林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武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