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521民初15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林某1与林某2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某1,林某2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海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521民初152号原告林某1,女,汉族,1981年2月11日出生,住广东省海丰县。被告林某2,男,汉族,1975年4月16日出生,住广东省海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某1诉被告林某2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林某1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私下达成和解,向本院申请撤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林某1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林某1负担。审判员 马海林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武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