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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民终288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青岛托普顿电器有限公司、牛慧琴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青岛托普顿电器有限公司,牛慧琴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2民终288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青岛托普顿电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金顺基,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薛晶,山东圣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桦,山东圣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牛慧琴。上诉人青岛托普顿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电器公司)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6)鲁0214民初27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3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电器公司委托代理人薛晶,被上诉人牛慧琴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上诉人电器公司上诉称,1、根据《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25条的规定,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不再发放《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对独生子女父母不再给予奖励。2、对独生子女父母发放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养老补助金是国家方面的政策性奖励,由企业承担存在不合理之处。综上,原审认定事实以及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二审法院查明事实,依法改判。被上诉人牛慧琴答辩称,原审认定事实以及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电器公司在一审中请求,判令:不支付牛慧琴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养老补助金14536.80元。一审查明,1990年2月1日,牛慧琴到电器公司从事扬声器组装工作,2016年1月17日,牛慧琴退休。2015年4月14日,牛慧琴补办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证号为城流荣证字[2015]150056号,牛慧琴系独生子女父母。一审又查明,2015年青岛市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408456元。牛慧琴为索要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养老补助金,向青岛市城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裁定电器公司向牛慧琴支付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养老补助金18000元。城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电器公司支付牛慧琴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养老补助金14536.80元。后电器公司不服该仲裁裁决,依法诉至法院。一审认为,牛慧琴系独生子女父母,享有独生子女优待,电器公司于2016年1月17为牛慧琴办理了退休手续,因此电器公司应为牛慧琴发放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养老补助。根据《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独生子女父母为企业职工的,退休时由所在单位按照设区的市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三十发给一次性养老补助,故电器公司应向牛慧琴支付一次性养老补助14536.80元。故,判决:青岛托普顿电器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牛慧琴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养老补助14536.80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由电器公司负担。二审查明的事实与原审一致。本院认为,被上诉人牛慧琴办理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应享有相应的待遇。《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只有一个子女自愿不再生育的,经本人申请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核实,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凭证享受以下奖励:……独生子女父母为企业职工的,退休时由所在单位按照设区的市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三十发给一次性养老补助。上诉人电器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在被上诉人牛慧琴退休时,应按上述规定支付被上诉人牛慧琴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养老补助费。综上,原审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原审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正确,本院应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青岛托普顿电器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苏 勇审判员 李晓波审判员 杨保国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胡浩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