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703民初11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徐瑞凤与杨超先、肖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州市华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瑞凤,杨超先,肖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鄂州市华容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703民初114号原告:徐瑞凤,男,1969年5月15日出生,汉族,鄂州市人,住鄂州市华容区。被告:杨超先,男,1970年9月10日出生,汉族,鄂州市人,住鄂州市华容区。被告:肖力,女,1974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鄂州市人,住鄂州市华容区,系被告杨超先之妻。本院在审理原告徐瑞凤诉被告杨超先、肖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按照原告徐瑞凤提供的被告杨超先、肖力的送达地址和联系方式,均无法通知被告杨超先、肖力应诉。且在本院规定的期限内,原告徐瑞凤也未能提供被告杨超先、肖力准确的送达地址。本院认为,原告徐瑞凤不能提供被告杨超先、肖力准确的送达地址,导致本院不能审理案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徐瑞凤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邵菊萍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 晨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