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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311民初3601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3601宿迁创佳铝塑门窗有限公司与江苏盐城二建集团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宿迁创佳铝塑门窗有限公司,江苏盐城二建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311民初3601号之二原告:宿迁创佳铝塑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顺河工业园区化工路10号。法定代表人:王福兵,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家生,该公司员工。被告:江苏盐城二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阜宁县城胜利北路。法定代表人:肖春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成山,江苏苏誉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宿迁创佳铝塑门窗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盐城二建集团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8日立案受理。原告宿迁创佳铝塑门窗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宿迁创佳铝塑门窗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宿迁创佳铝塑门窗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807元,减半收取计904元,由原告宿迁创佳铝塑门窗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钱月梅人民陪审员  于永美人民陪审员  陈立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邓 曼第1页共2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