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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528执15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贾振林与别婷婷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贾振林,别婷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富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28执151号申请执行人贾振林,男,汉族,1983年5月23日生,农民,住富平县南社乡肖郭村后*组。被执行人别婷婷,女,汉族,1988年4月3日生,农民,住富平县庄里镇南午村索*组。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贾振林与被执行人别婷婷离婚纠纷一案,执行依据:本院(2013)富民初字第01336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未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被执行人别婷婷向申请人贾振林支付3600元,并承担执行费,本案现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528执15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党应麟审判员  孙宏泉审判员  王新朝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冯鹏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