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523执34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山东广饶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房德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饶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广饶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房德文,马士玺,马世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523执343号申请执行人山东广饶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饶县城花苑路***号。法定代表人:徐奇祥,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房德文,男,1973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现住广饶县。被执行人马士玺,男,1974年6月14日出生,汉族,现住广饶县。被执行人马世玉,男,1970年6月17日出生,汉族,现住广饶县。本院执行的山东广饶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马世玉、房德文、马士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未执行标的额20000元。经调查,被执行人马世玉、房德文、马士玺无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人山东广饶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状况的证据或线索,符合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广饶县人民法院(2015)广商初字第10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或具备履行条件时,申请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人民法院也可依职权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任金柱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燕 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