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102民初649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济南市能源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与山东锦和棉麻有限公司等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济南市能源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山东锦和棉麻有限公司,山东中和新华印刷有限公司,齐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文西支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02民初6496号原告:济南市能源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王智太,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陶涛,山东有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东锦和棉麻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胡其和,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春芳,山东国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乔永亮,男,汉族,1978年3月9日,系该单位总经理,住济南市。被告:山东中和新华印刷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王化争。第三人:齐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文西支行,住所地济南市。负责人:陈宏。原告济南市能源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山东锦和棉麻有限公司、山东中和新华印刷有限公司、第三人齐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文西支行企业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31日立案。原告济南市能源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济南市能源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济南市能源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80790元,减半收取计40395元,由原告济南市能源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王先胜人民陪审员 丁 惠人民陪审员 李宗善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孙爽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