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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802民初209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邓春云与龙岩市特联机械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春云,龙岩市特联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802民初2092号原告:邓春云,女,1985年12月22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连城县,被告:龙岩市特联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东肖镇洋潭村拜诏岭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0561657387Q。原告邓春云与被告龙岩市特联机械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4日立案。邓春云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邓春云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自身权利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邓春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邓春云负担。审判员 俞 志 银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吴静(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