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321民初224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杨洪矿与徐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洪矿,徐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321民初2240号原告:杨洪矿,男,1951年12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怀远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贝贝,男,1984年3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怀远县。系原告儿子。被告:徐平,女,1960年6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怀远县。原告杨洪矿与被告徐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原告杨洪矿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徐平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杨洪矿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洪矿撤回对被告徐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杨洪矿负担。审判员 常美琴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双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