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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321民初224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杨洪矿与徐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洪矿,徐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321民初2240号原告:杨洪矿,男,1951年12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怀远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贝贝,男,1984年3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怀远县。系原告儿子。被告:徐平,女,1960年6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怀远县。原告杨洪矿与被告徐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原告杨洪矿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徐平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杨洪矿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洪矿撤回对被告徐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杨洪矿负担。审判员  常美琴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双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