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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14民初219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青岛稻进食品有限公司与青岛日菱冷冻机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稻进食品有限公司,青岛日菱冷冻机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14民初2198号原告青岛稻进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即墨市青岛服装工业园华山三路397号。法定代表人稻叶敦央,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航,上海锦天城(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吴强,上海锦天城(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青岛日菱冷冻机有限公司,青岛市城阳区正阳路196号国际商务港办公501。法定代表人范秀武,该公司总经理。原告青岛稻进食品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日菱冷冻机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稻进食品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日菱冷冻机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称其起诉主体可能存在错误,请求予以驳回起诉,待查明后重新起诉,因被告的诉讼主体不明确,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青岛稻进食品有限公司对被告青岛日菱冷冻机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1490元,予以退还原告,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承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高新德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邴启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