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3民初502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陈许争、荆睿泽等与荆万明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许争,荆睿泽,荆万明,荆雷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3民初5029号原告陈许争,女,汉族,1991年10月8日出生。原告荆睿泽,男,汉族,2014年6月4日出生。法定代理人原告陈许争,女,汉族,1991年10月8日出生。被告荆万明,男,汉族,1963年11月29日出生。被告荆雷,男,汉族,1988年11月20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许争、荆睿泽诉被告荆万明、荆雷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陈许争、荆睿泽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许争、荆睿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许争、荆睿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陈许争、荆睿泽负担。审判员 张彦鹏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瑞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