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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3民初502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陈许争、荆睿泽等与荆万明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许争,荆睿泽,荆万明,荆雷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3民初5029号原告陈许争,女,汉族,1991年10月8日出生。原告荆睿泽,男,汉族,2014年6月4日出生。法定代理人原告陈许争,女,汉族,1991年10月8日出生。被告荆万明,男,汉族,1963年11月29日出生。被告荆雷,男,汉族,1988年11月20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许争、荆睿泽诉被告荆万明、荆雷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陈许争、荆睿泽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许争、荆睿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许争、荆睿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陈许争、荆睿泽负担。审判员  张彦鹏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瑞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