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684民初30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肖春进与王继承、王星祖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春进,王继承,王星祖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684民初301号原告:肖春进,农民。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维汉,宜城市南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继承(又名王继成)。被告:王星祖。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尚选新,宜城市楚都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肖春进诉王继承、王星祖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8日立案后,原告肖春进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肖春进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肖春进撤诉。案件受理费365元,由肖春进负担。审判员 陈XX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姜建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