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504民初92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安徽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雨山支行与王庆华、丁金平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雨山支行,王庆华,丁金平,丁宏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504民初920号原告:安徽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雨山支行,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负责人:杨连财,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钟琴,该行员工。被告:王庆华,男,1958年5月10日生,汉族,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被告:丁金平,女,1959年8月14日生,汉族,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被���:丁宏,男,1960年2月9日生,汉族,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安徽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雨山支行与被告王庆华、丁金平、丁宏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本案需要公告送达诉讼文书,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罗美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江 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