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302民初108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12
案件名称
张端敏与罗志平、李乃超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端敏,罗志平,李乃超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302民初1085号原告:张端敏,男,1971年7月8日出生,汉族,宿州市埇桥区人,住宿州市。被告:罗志平,男,1967年9月12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合肥市人,住合肥市肥东县。被告:李乃超,男,1968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安徽省蚌埠市人,住合肥市肥东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端敏与被告罗志平、李乃超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5日立案,原告张端敏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罗志平、李乃超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端敏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端敏撤回对被告罗志平、李乃超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张端敏负担。审判员 张久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郭 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