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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211执58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陈彪、聂宗德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彪,聂宗德,厦门市鸿业达服装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211执583号申请执行人:陈彪,男,1991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大英县。被执行人:聂宗德,男,1965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忠县。被执行人:厦门市鸿业达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灌口镇涌泉工业园4号楼(J3厂房)四楼,公民身份号码05835856-6。法定代表人:肖开顺,董事。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彪与被执行人聂宗德、厦门市鸿业达服装有限公司劳务合同责任纠纷执行一案中,申请人陈彪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闽0211执58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谢 礼代理审判员  黄家林代理审判员  冯文瑞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代书 记员  吴佳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