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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681民初222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12

案件名称

2229陆亚琴与王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亚琴,王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苏0681民初2229号原告:陆亚琴,女,1954年11月15日生,汉族,住启东市。被告:王兵,男,1957年3月20日生,汉族,住启东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辉,启东市通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陆亚琴诉被告王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张媛媛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于2017年4月24日自愿达成如下协议,并一致同意在调解书中不叙述案件事实:被告王兵归还原告陆亚琴借款本金100000元并承担违约金10000元,分别于2017年7月31日前归还40000元,2017年12月31日前归还40000元,于2018年2月28日前归还30000元。本案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125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王兵负担。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当事人拒绝签收本调解书的,不影响上述调解协议的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上述调解协议,另一方当事人可持本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代理审判员  张媛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王 惠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