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023民初27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邓泽胜与李英、南丰县赣昌车辆修配厂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泽胜,李英,南丰县赣昌车辆修配厂,陈光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江西省南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1023民初272号原告邓泽胜,男,1966年7月28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广昌县人,个体工商户,住广昌县。被告李英,女,1965年8月11日出生,汉族,江西广昌县人,个体工商户,住广昌县。被告南丰县赣昌车辆修配厂,地址:南丰县昌厦公路旁与南建公路交接处。法定代表人朱金娥。被告陈光亮,男,1969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南丰县人,个体工商户,住南丰县,现住广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邓泽胜诉被告李英、南丰县赣昌车辆修配厂、陈光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告邓泽胜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南丰县赣昌车辆修配厂所有的由被告李英、陈光亮合作开发的座落于南丰县昌厦公路旁的丰国用(2XX)第1XX1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所载土地使用权采取查封的财产保全措施(保全金额为275000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邓泽胜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告南丰县赣昌车辆修配厂所有的丰国用(2XX)第1XX1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所载土地使用权在2750000元内予以查封;二、对原告邓泽胜用于担保的广房权证(2XX)盱字第0XX4、0XX5、0XX6、0XX7、0XX8、0XX9、0XX0、0XX1号房屋所有权证所载房屋予以查封。上述房地产查封期限均为二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杨火才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范泽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