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04民初48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王培煌与吴炳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培煌,吴炳丰,泉州周全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04民初483号原告:王培煌,男,1981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惠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志赠、王标志,福建求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炳丰,男,1987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第三人:泉州周全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原泉州南新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宏泰皮塑有限公司大楼2楼A区01。法定代表人:刘金龙。原告王培煌与被告吴炳丰、第三人泉州周全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2017年4月19日,原告王培煌以双方已书面约定管辖法院为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吴炳丰、第三人泉州周全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王培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培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王培煌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婷凤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赖昕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