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91行初1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8-05-08
案件名称
张伍军、张露等与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经贸行政管理(内贸、外贸)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伍军,张露,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皖0191行初15号原告:张伍军,男,汉族,1967年1月8日出生,住合肥市包河区。原告:张露,男,汉族,1990年8月20日出生,住合肥市蜀山区。两原告共同的委托代理人:陈康,安徽陈康律师事务所律师。两原告共同的委托代理人:葛永强,安徽陈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经开区。法定代表人:杨伟,主任。原告合张伍军、张露诉被告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经开区管委会)确认行政行为违法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张伍军、张露诉称,2016年6月30日上午9时许,合肥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为实施“清理被占用的房屋”,组织合肥经开区,临湖社区新年居委会相关人员将原告所居住的房屋内相关生活用品等移放至室外露天位置。后两原告到达现场与执法人员理论,遭到执法人员殴打,导致两原告受伤住院治疗,身体至今尚未完全康复,合肥市临湖社区锦绣派出所出警记录了相关的情况。原告认为,两原告占用房屋事出有因,行政执法人员无论如何不应在执法过程中暴力执法殴打两原告。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请求判令:1、合肥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下属机构合肥经开区临湖社区新年居委会)行政执法行为违法;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认为,张伍军、张露本次起诉的诉讼请求为“确认合肥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下属机构合肥经开区临湖社区新年居委会)行政执法行为违法”,该诉讼请求与(2017)皖0191行初字第1号案的诉讼请求一致。(2017)皖0191行初字第1号行政裁定载明,因张伍军、张露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该案按撤诉处理。因此,本院认为张伍军、张露的本次起诉属于重复起诉,依法应予驳回。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伍军、张露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不予收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毕守国人民陪审员 李章伦人民陪审员 王劲松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谢 文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一)不符合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二)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且无正当理由的。(三)错列被告且拒绝变更的。(四)未按照法律规定由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代表人为诉讼行为的。(五)未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的。(六)重复起诉的。(七)撤回起诉后无正当理由再行起诉的。(八)行政行为对其合法权益明显不产生实际影响的。(九)诉讼标的已为生效裁判所羁束的。(十)不符合其他法定起诉条件的。人民法院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迳行裁定驳回起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