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2执7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顾鼎飞与朱小妹、杨兴明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顾鼎飞,朱小妹,杨兴明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112执7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顾鼎飞,男,1960年9月9日出生,住上海市闵行区。被执行人朱小妹,女,1963年11月26日出生,住上海市闵行区。被执行人杨兴明,男,1965年8月22日出生,住上海市闵行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顾鼎飞与被执行人朱小妹、杨兴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期间,被执行人朱小妹、杨兴明与申请执行人顾鼎飞已经达成和解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法律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杨兴明名下的位于上海市闵行区马桥镇同心村7组新村规划区22号1幢的房产一套的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徐强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袁辰附:相关法律条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