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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122民初71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武鸣漓江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潘卓风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鸣漓江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潘卓风,潘翠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

全文

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122执724之一申请执行人武鸣漓江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鸣区兴武大道187号祥福公寓1-8号门面。组织机构代码:05100197-6。法定代表人秦卫民,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潘卓风,男,1956年7月12日出生,壮族,武鸣区人,现住武鸣区。被执行人潘翠珍,女,汉族1961年10月3日出生,武鸣区人,现住武鸣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武鸣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16日作出的(2016)桂0122民初71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1月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潘卓风、潘翠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潘卓风、潘翠珍所有的武鸣区新兴社区东鸣路××号一幢房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光兴审判员  杨 庆审判员  邹广北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莫淑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