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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103执141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张艳与胡忠伟、赵丹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艳,胡忠伟,赵丹,沈阳市冠亚外国语培训学校,沈阳冠亚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103执1413号申请执行人:张艳。委托代理人:王译羚,辽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胡忠伟。被执行人:赵丹。被执行人:沈阳市冠亚外国语培训学校,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法定代表人:胡忠伟,该学校校长。被执行人:沈阳冠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法定代表人:胡忠伟,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艳与被执行人胡忠伟、赵丹、沈阳市冠亚外国语培训学校、沈阳冠亚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2016)辽0103执1413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172.94万元及利息等相关费用,上述款项均未执行到位。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张艳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董立军代理审判员  张晓飞代理审判员  贾 民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侯 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