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02执308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杨秀琴等婚姻家庭、继承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傅祎梅,杨秀琴,马振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一条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2执3085号申请执行人傅祎梅。被执行人杨秀琴。被执行人马振海。申请执行人傅祎梅与被执行人杨秀琴、马振海法定继承纠纷一案,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京0102民初883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傅祎梅依法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被继承人马卫东名下京X**汽车一辆归傅祎梅所有。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杨晓龙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刘苗苗-4--1-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