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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2民辖终3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梁丽娟、怀集县长林松香产品有限公司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肇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梁丽娟,怀集县长林松香产品有限公司,肇庆市禾彩化工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2民辖终3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梁丽娟,女,1975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怀集县长林松香产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怀集县岗坪镇关塘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224755628058X。法定代表人:黄伟龙,该公司董事长。原审被告:肇庆市禾彩化工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肇庆市东湖三路1号华英城北园第4B幢第二层3C商场第四卡。法定代表人:梁丽娟。上诉人梁丽娟因不服广东省怀集且人民法院(2016)粤1224民初128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称:上诉人的住所地在肇庆市端州区,本案应由上诉人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人的管辖权异议没有法律依据。综上,请求本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怀集县长林松香产品有限公司与肇庆市禾彩化工实业有限公司签订的《工业产品购销合同》约定,发生纠纷时选择供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约定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的规定,上述约定没有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原审法院作为本案供方所在地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享有管辖权。因此,原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人的管辖权异议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邱杏花审判员  谢启杰审判员  周向京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黎 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