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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06民初44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李学哲与玉帅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学哲,玉帅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06民初448号原告李学哲,男,61岁,朝鲜族,住长春市绿园区。被告玉帅,女,49岁,朝鲜族,住长春市朝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学哲诉被告玉帅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学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00元减半收取525.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高嵩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姜元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