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06民初44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李学哲与玉帅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学哲,玉帅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06民初448号原告李学哲,男,61岁,朝鲜族,住长春市绿园区。被告玉帅,女,49岁,朝鲜族,住长春市朝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学哲诉被告玉帅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学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00元减半收取525.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高嵩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姜元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