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229民初32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原告牛淑兰诉被告南艳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克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克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牛淑兰,南艳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克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229民初326号原告:牛淑兰,女,1954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克山县,公民身份号码×××。被告:南艳锋,男,1978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克山县,公民身份号码×××。原告牛淑兰与被告南艳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丁颖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牛淑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南艳锋经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牛淑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南艳锋偿还借款35,000.00元。事实和理由:被告于2015年4月23日、2015年5月11日、2015年6月21日先后分三次从原告处借款35,000.00元并分别出具借据,后经原告多次索要,至今未还,原告起诉。被告南艳锋未答辩亦未到庭对原告提供的证据进行质证。本院对被告南艳锋欠原告借款的事实予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南艳锋欠原告牛淑兰借款应及时偿还,原告要求被告南艳锋偿还欠款本金35,0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南艳锋于本判决生效时给付原告牛淑兰借款35,0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75.00元,减半收取337.50元,由被告南艳锋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丁 颖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耿春梅注: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逾期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于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间最后一日起,两年内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并按规定缴纳申请执行费。逾期未提出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权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