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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16民初3085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王国栋与高岩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国栋,高岩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6民初30857号原告:王国栋。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树敏(系原告之妻)。被告:高岩。委托诉讼代理人:辛景艳(系被告之妻)。原告王国栋与被告高岩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案现经审查认为,因本案案情疑难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继续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代理审判员  高铭延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张 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