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821执211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汀县支行、肖春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汀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汀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汀县支行,肖春华,肖纪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821执211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汀县支行,住所地福建省长汀县。被执行人肖春华,男,1974年2月17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被执行人肖纪发,男,1972年11月26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汀县支行与被执行人肖春华、肖纪发(2016)闽0821民初1215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已采取了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申请执行的标的63000元及利息暂时不能执行到位,本院已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富荣审 判 员 李国平审 判 员 吴天水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邹 芸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