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412民初112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1120姜建与上海圆迈贸易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建,上海圆迈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412民初1120号原告:姜建,男,1983年12月4日生,汉族,浙江省江山市人,住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被告:上海圆迈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工业区叶城路1118号19层1901室。法定代表人:张雱,该公司董事长。原告姜建与被告上海圆迈贸易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7日立案。原告姜建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姜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建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姜建负担。审判员 许 愿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曹玉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