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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126执100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徐伟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夹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夹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伟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九条第一款,第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夹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126执1007号被执行人:徐伟,男,住乐山市市中区岷河中街。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1126刑初43号刑事判决,本院于2016年11月2日立案执行徐伟罚金一案。该生效法律文书的内容为:“被告人徐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本案申请执行标的额为罚金二千元。为查找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徐伟的银行存款信息、车辆登记信息、房地产登记信息、土地使用权登记信息、工商登记信息。查询结果显示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因被执行人徐伟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我院于2017年4月24日将被执行人徐伟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2017年4月24日向被执行人徐伟作出限制消费令。因被执行人徐伟现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九条、第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夹江县人民法院(2016)川1126刑初43号刑事判决罚金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履行的义务。本裁定送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薛良军审判员  徐洪川审判员  张熹臻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 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