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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602执99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10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分行与张诚、刘敏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分行,张诚,刘敏,何中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602执99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分行。被执行人:张诚。被执行人:刘敏。被执行人:何中兴,系刘敏丈夫。关于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分行于被执行人张诚、刘敏、何中兴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鄂襄城民二初字第0046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1月7日申请执行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张诚、刘敏、何中兴的银行存款480万元或查封、扣押等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生效。审判员  郑玉梅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郑 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