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4民初325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徐新雄与浙江宁帅实业有限公司、吴建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新雄,浙江宁帅实业有限公司,吴建平,吴美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4民初3251号原告:徐新雄,男,1955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永康市。被告:浙江宁帅实业有限公司,住永康市五金科技工业园银川东路3-5号。法定代表人:吴建平。被告:吴建平,男,1961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永康市。被告:吴美珍,女,1962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永康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新雄与被告浙江宁帅实业有限公司、吴建平、吴美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新雄未按时交纳诉讼费又未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章 璐人民陪审员 朱仙娥人民陪审员 夏官庭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代书 记员 林祝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