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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4民初325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徐新雄与浙江宁帅实业有限公司、吴建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新雄,浙江宁帅实业有限公司,吴建平,吴美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4民初3251号原告:徐新雄,男,1955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永康市。被告:浙江宁帅实业有限公司,住永康市五金科技工业园银川东路3-5号。法定代表人:吴建平。被告:吴建平,男,1961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永康市。被告:吴美珍,女,1962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永康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新雄与被告浙江宁帅实业有限公司、吴建平、吴美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新雄未按时交纳诉讼费又未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章 璐人民陪审员  朱仙娥人民陪审员  夏官庭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代书 记员  林祝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