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2801民初169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李凡成与张付平、张淑英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库尔勒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凡成,张付平,张淑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2801民初1699号原告:李凡成,男,1966年12月7日出生,汉族,甘肃省渭源县人,无固定职业,现住尉犁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鑫诺,新疆凤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付平,男,1970年7月2日出生,汉族,甘肃省漳县人,农民,现住库尔勒市。被告:张淑英,女,1972年5月14日出生,汉族,甘肃省渭源县人,农民,现住库尔勒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凡成诉被告张付平、张淑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凡成的起诉。本案受理费810元,退付原告李凡成。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至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靳志勇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梁 达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