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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8民申4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05

案件名称

赵某与荆某、佳木斯儿童福利院身体权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赵某,荆某,佳木斯儿童福利院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8民申4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赵某,男,2002年3月28日出生,汉族,学生,住佳木斯市。法定代理人:陈某,女,1978年4月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佳木斯市。系赵某的母亲。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荆某,男,2001年3月22日出生,汉族,学生。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佳木斯儿童福利院。住所地佳木斯市郊区圃东街***号。系荆某的监护人。法定代表人:丁春玲,佳木斯儿童福利院院长。再审申请人赵某因与被申请人荆某、佳木斯儿童福利院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6)黑08民终10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赵某于2017年4月21日以已经收到佳木斯市儿童福利院的赔偿款和相关单位的救济款为理由,请求撤回对(2016)黑08民终1013号民事判决的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赵某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赵某撤回再审申请。审判长  赵晓华审判员  李伊佳审判员  王云礼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 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