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1行审3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兰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郑雄辉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兰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溪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兰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郑雄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
全文
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浙0781行审35号申请执行人兰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兰溪市兰花路801号。法定代表人郑英文,局长。被执行人郑雄辉,男,1986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贵溪市。申请执行人兰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6年8月16日作出兰市监案字[2016]2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被执行人郑雄辉使用含硫酸铝钾的泡打粉制作脆皮蛋糕、桃酥麦粉制品并予以销售,其行为违反了《浙江省实施办法》第十八条第(四)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浙江省实施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责令其改正,并处罚款10000元。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8月19日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被执行人接到决定书后,在法定期间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故申请执行人在规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执法程序并无不当。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兰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6年8月16日作出的兰市监案字[2016]2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郑雄辉处罚款10000元的内容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书自送达之日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徐国洪审 判 员 唐云峰人民陪审员 冯美琴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代书 记员 蒋兰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