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7民申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崔某与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崔某,王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7民申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崔某,男,1988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某(与崔某系母子关系),女,1963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王某某,男,1972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再审申请人崔某因与被申请人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6)内07民终4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崔某申请再审称,2011年1月25日,我从王某某处借款2万元,利息4000元,欠条打的2.4万元,同年秋天还款1.2万元。2013年2月25日我出具了17280元的欠条,包括余款1万元和利息,但王某某未将2.4万元的欠条还给我,2014年我还款1.15万元,我现在只欠王某某3300元,故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有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申请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再申申请人崔某于2013年2月25日出具的欠条是否由2011年1月25日出具的欠条转化而来的。崔某称2013年2月25日出具的欠条是由2011年1月25日出具的欠条转化而来的,没有证据予以证明,且两张欠条均在王某某处,崔某的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崔某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于树阁审判员 李美荣审判员 胡立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康 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