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2民终121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都吉达诉邓佳文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都吉达,邓佳文
案由
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2民终121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都吉达,住吉林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金,吉林丰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邓佳文,住吉林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许静。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勇。上诉人都吉达因与被上诉人邓佳文撤销权纠纷一案,不服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2016)吉0204民初28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原审原告)都吉达于2017年4月24日自愿申请撤回原审起诉,该申请已经取得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邓佳文同意。本院认为,都吉达作为原审原告,在本案审理期间自愿提出撤回其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2016)吉0204民初2825号民事判决;二、准许上诉人都吉达撤回原审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42664元,减半收取21332元,由上诉人都吉达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42664元,减半收取21332元,由上诉人都吉达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赵春梅代理审判员 刘欣莹代理审判员 付婷婷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彭 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