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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802民初106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宋希青与焦作交运集团顺达运输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希青,焦作交运集团顺达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02民初1066号原告:宋希青,女,1970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焦作市解放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洪兴,河南光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焦作交运集团顺达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解放区车站街。法定代表人:张明洲,经理。原告宋希青与被告焦作交运集团顺达运输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宋希青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郭 岩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亚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