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粤01执162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荔湾支行与广州市巧力服饰有限公司、吕秋平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荔湾支行,广州市巧力服饰有限公司,吕秋平,董建生,付志文,董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执1624号申请执行人: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荔湾支行,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花地大道中路89号。负责人:钟仁隽,职务:行长。被执行人:广州市巧力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新港西路大江直街1号大院自编第二幢三楼。法定代表人:吕秋平。被执行人:吕秋平,女,1967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汉川市。被执行人:董建生,男,1965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汉川市。被执行人:付志文,男,1968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荆门市掇刀区。被执行人:董杰,男,1989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汉川市。申请执行人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荔湾支行与被执行人广州市巧力服饰有限公司、吕秋平、董建生、付志文、董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5)穗仲案字第8923号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裁决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执行。经查,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已对被执行人付志文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为便于案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指定由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执行。二、指定执行文书由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送达当事人。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 晖审判员 李 文审判员 赵卓丰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敏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