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622执892之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8-05-14
案件名称
马立启、楚花荣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立启,楚花荣,赵群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西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622执892之1号申请人马立启,男,汉族,1968年7月11日出生,住周口市川汇区。申请人楚花荣,女,汉族,1968年7月16日出生,住周口市川汇区。被执行人赵群敬,男,汉族,1981年11月25日出生,住西华县。本院在执行马立启、楚花荣申请执行赵群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马立启、楚花荣因被执行人赵群敬名下有财产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已向本院提起刑事自诉,要求追究赵群敬的刑事责任。本院经审查符合立案条件,现已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的(2016)豫16民终290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庆宏审判员 张 军审判员 郭智慧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高 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