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321执118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龚育冬与朱志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双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龚育冬,朱志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321执1184号申请执行人:龚育冬。被执行人:朱志军。申请执行人龚育冬与被执行人朱志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双峰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双民二初字第99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朱志军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朱志军下落不明且查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朱志军下落不明且查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终结,待执行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双峰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双民二初字第995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谢少君审判员 邓伟雄审判员 周 博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文 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