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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兵0801执34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余宪文与刘金华民事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莫索湾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宪文,刘金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下野地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兵0801执346号申请执行人:余宪文,男,1967年出生,住第八师一三四团。被执行人:刘金华,男,1964年出生,无固定职业,住第八师一三四团。申请人执行人余宪文与刘金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30日作出的(2016)兵0801民初60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余宪文已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院查明,本案执行标的5825元,申请执行费50元,合计5875元,均未执行。本院另查明,被执行人刘金华名下无银行存款,无车辆登记信息,无房产登记信息,本院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余宪文,申请执行人余宪文无异议,被执行人刘金华现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田生军代理审判员  马延军代理审判员  赵 彬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蔡海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