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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602民初119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原告冯某诉被告白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某,白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602民初1190号原告冯某,女,汉族,现住延安市宝塔区。被告白某某,男,汉族,现住延安市宝塔区。本院在审理冯某诉白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冯某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冯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冯某已预交,减半收取,实际由原告负担150元。代理审判员 ��冯婷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沙 子 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