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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85民初114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李保勤与吕树新、赵雄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保勤,吕树新,赵雄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5民初1140号原告:李保勤,男,1971年5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莱西市。被告:吕树新,男,汉族,现住莱西市。被告:赵雄,男,汉族,现住武警辽宁总队。原告李保勤与被告吕树新、赵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5日立案,依法进行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在向被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开庭传票过程中发现,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送达地址无法送达。本院将上述情况告知原告后,原告未能提供被告的其他送达地址。故,本案被告不明确,应予驳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保勤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75元,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李 彬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高正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