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705执恢136号之五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何红平、王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红平,王海,张婷,朱承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705执恢136号之五申请人:何红平,男,1975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狮子山区。被执行人:王海,男,1980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被执行人:张婷,女,1987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被执行人:朱承源,男,1984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县。本院执行何红平与王海、张婷、朱承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铜官民一初字第0060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但被执行人王海、张婷、朱承源至今未能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执行人张婷名下价值贰拾伍万元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牧 银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陈耀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