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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72民特1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荆雪娇与荆友奇宣告公民死亡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大连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荆雪娇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大连海事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辽72民特15号申请人:荆雪娇,女,1992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瓦房店市。申请人荆雪娇申请宣告荆友奇死亡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荆雪娇称:被申请人荆友奇在2016年11月18日出海作业时落水,经援救现无法找到。大连海警大队出具情况说明,被申请人荆友奇已无生还可能。根据法律规定,申请人系被申请人唯一合法的继承人,也是被申请人的长女,现提出申请,请求宣告荆友奇死亡。经审理查明:下落不明人荆友奇,男,1964年6月14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为210219196406142816,户籍地为辽宁省瓦房店市,原住辽宁省瓦房店市驼山乡泡子村大排石屯68号,系申请人荆雪娇的父亲。大黑石边防派出所出具《情况说明》,证明2016年11月17日20时许,辽瓦渔55163号渔船在大连黄海海域作业时,船员荆友奇不慎落水,经营救暂时未发现该落水人员,已无生还可能。申请人荆雪娇申请宣告荆友奇死亡后,本院于2017年1月23日在《人民法院报》发出寻找荆友奇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荆友奇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被申请人荆友奇随船出海时落水失踪,经多方查找仍下落不明,应依法推定其死亡。申请人荆雪娇作为被申请人荆友奇的女儿,现申请宣告荆友奇死亡,符合法律规定的宣告死亡条件,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判决如下:宣告荆友奇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陈铁强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霍翠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