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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02执保39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郑倩倩、李强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倩倩,李强,麻旭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02执保396号申请执行人郑倩倩,女,汉族,1988年5月9日出生,现住衡水市桃城区。委托代理人:郑保锁,河北中衡诚信律师事务所。被执行人李强,男,汉族,1982年7月21日出生,现住衡水市。被执行人麻旭娜,女,汉族,1985年1月18日出生,现住衡水市。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郑倩倩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李强、麻旭娜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依据(2017)冀1102民初1646号民事裁定书,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线索,已经查封了被执行人部分财产。申请人同意结案,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冀1102执保39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曹少峰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 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