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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821执200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陈桥生、陈永森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汀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汀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桥生,陈永森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821执2007号申请执行人陈桥生,男,1968年1月22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被执行人陈永森,男,1975年1月25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桥生与被执行人陈永森(2015)汀民初字第2365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已采取了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人申请执行的标的30000元及利息暂时不能执行到位,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富荣审 判 员  李国平审 判 员  吴天水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邹 芸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