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821执200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陈桥生、陈永森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汀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汀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桥生,陈永森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821执2007号申请执行人陈桥生,男,1968年1月22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被执行人陈永森,男,1975年1月25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桥生与被执行人陈永森(2015)汀民初字第2365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已采取了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人申请执行的标的30000元及利息暂时不能执行到位,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富荣审 判 员 李国平审 判 员 吴天水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邹 芸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