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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10民初442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8-06-01

案件名称

况志成与杭州大珏房地产有限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况志成,杭州大珏房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10民初4425号原告:况志成,男,1977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高安市。被告:杭州大珏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南苑街道望梅路9号1001室。法定代表人:翁勤芳,系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中秋,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况志成与被告杭州大珏房地产有限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况志成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杭州大珏房地产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况志成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况志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况志成负担。审判员 冯 妍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孙亚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