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刑更8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张帮科抢劫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帮科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刑更84号罪犯张帮科,男,1986年8月16日出生,汉族,四川省邻水县人,初中文化。现在重庆市渝州监狱服刑。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于2007年11月17日作出(2007)南法刑初字第54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帮科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9千元;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5千元;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1.4万元,继续追缴赃款7千元。后因漏罪抢劫罪,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10月13日作出(2008)南法刑初字第531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千元,合并原判刑罚,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8年10月24日交付执行。本院于2011年8月17日作出(2011)渝一中法刑执字第01723号刑事裁定,对罪犯张帮科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3年5月22日本院作出(2013)渝一中法刑执字第01158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2015年7月23日本院作出(2015)渝一中法刑执字第01257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现执行机关重庆市渝州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刑罚执行机关重庆市渝州监狱报请对罪犯张帮科减刑九个月的理由是:在思想改造、遵守监规监纪、劳动改造以及技术教育等四个方面该犯表现较好,且获行政奖励表扬六次,确有悔改表现。本院经审理查明,刑罚执行机关所报罪犯张帮科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属实,有监狱评审记录、罪犯奖惩审批表和评审鉴定表等材料佐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张帮科在服刑期间,能认真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但其无证据证明其追缴赃款及财产刑已执行,且其因抢劫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故应从严掌握,降低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及2017年1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三条、第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帮科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又新审 判 员 曹 亮审 判 员 王宗富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 张晓亮书 记 员 张 卿 微信公众号“”